未成年人犯罪多发 专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治本( 二 )

  易定君认为 , 避免青少年极端恶劣案件发生 , 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要让青少年真正懂法遵法守法用法 。 这样 , 他们才能够更加自觉有效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治本之策

  是否可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教授宋英辉认为 , 不能简单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 “有人主张降到12周岁 , 那还有11岁、10岁怎么办?甚至年龄更小的孩子也有犯罪的 。 所以‘一降了之’不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治本之策 。 ”

  很多人觉得 , 生活水平提高和网络信息发达导致少年儿童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早熟 , 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其合理性 。 但宋英辉并不这么认为 。

  “科学研究证明 , 孩子的大脑发育和心理成熟程度 , 并没有因为他们身体发育而提前 , 他们依然还不完全具备情绪控制和行为控制能力 , 所以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都属于冲动型犯罪 , 这也是其身心发育不成熟的表现 。 ”宋英辉说 。

  还有人认为 , 国外一些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比我们国家低 , 我们也可以效仿 。

  宋英辉说这是一种误读 。

  据了解 , 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的标准规则》及2004年国际刑法大会通过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 , 分别有少年负刑事责任年龄不应规定得太低、对少年犯的处罚应当尽可能减少监禁性处罚等规定 。 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均为14岁 , 与我国一致 。 美国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较低 , 但这是建立在其拥有较为完备的少年法系及保护处分、教育矫正制度基础上的 , 而且其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非常苛刻 。

  “我们的现实情况是 , 缺少少年刑法 。 在执行阶段 , 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的管束矫治措施也不完善 。 ”宋英辉说 。

  在他看来 , 探索专业的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治模式 , 包括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在观护机构进行帮教等才是正解 。

  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置机制

  怎样处置涉罪未成年人才是科学的?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的答案是 , 要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级处置机制 。

  对于社会上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 , 他一直都在关注 , 但并不支持 。

  “最近《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把行政拘留的年龄从16周岁降到14周岁 , 应该说是‘变相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处置的举措 。 ”田相夏说 。

  在他看来 ,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发点在于惩罚并非教育 , 是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惩戒措施 。 而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出发点在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 这和针对成年人的惩罚为主的出发点不同 , 由此导致的结果和效果也会不同 。

  他认为 , 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 , 要建立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的教育矫治和惩戒制度 。

  他告诉采访人员 , 首先要完善未成年人的训诫措施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规定了训诫制度 , 但实践中如何具体开展缺乏可操作性 , 应该明确训诫主体、条件、方式、程序等内容 , 为执行训诫措施提供明确制度指引 。

  还要发挥专门学校的功效 。 历史上 , 专门学校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现在 , 专门学校应与时俱进 , 优化专门学校布局、规范入学程序、合理设置专门教育课程体系 , 更好为未成年人犯罪矫治工作提供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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