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互助平台暗藏信息泄露风险 平台自律力所不逮( 三 )

  在张俊岩看来 , 按照保险法和目前的监管规定 , 网络互助不是商业保险 。 中国银保监会在《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中已经明确指出 , 大多数“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 , 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 。 目前国内保险行业有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社等 , 但“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经营原理不同且其经营主体不具备相互保险经营资质 。

  “互助作为一种风险保障形式 , 在古埃及、古罗马时期就产生了 。 目前国内也有 , 比如全国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等 , 但以往的互助机制大多是在一个特定的群体内部运行 。 当前互联网与互助的结合将这种风险保障的适用群体范围扩大了 , 也由此导致对网络互助性质的争议 。 性质不明确 , 就难以确定监管主体 。 ”张俊岩说 。

  因此 , 张俊岩认为 , 加大对网络互助运作的法治约束 , 健全监管体系是促进网络互助健康发展的基础 , 但前提是将网络互助的属性分析清楚 。 在网络互助中 , 互联网平台的作用、职能、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和每一个互助参与者之间的关系等 , 只有把这些问题研究清楚 , 网络互助才有可能健康有序发展 。

  在任自立看来 , 加强法治约束主要是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督 。 作为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政部门是监管部门之一 。 此外 , 互助平台又卖保险 , 和银行也有关系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也有监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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