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模拟法庭: 拆迁安置房逾期交付, 逾期过错由谁承担?( 二 )

案情简介:

当事人的房屋因政府修建大桥项目在2008年被征收拆迁 , 并且同年与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心(下称“征收方”)签订了安置补偿合同 , 约定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 , 过渡期为18个月 。 2009年交房时 , 因约定安置的门面房变成了居住房 , 当事人不同意 , 征收方就一并拒绝交付约定安置的其他房屋(约定一套门面房 , 一套居住房) 。 之后当事人因得不到安置上访 , 2011年10月征收方为解决矛盾与蒋乔街道办(下称“街道办”)签订协议书 , 协议约定由街道办安抚当事人 , 征收方补偿当事人35万元 , 款项发放至街道办账号 , 由街道办转交、安抚当事人 。 但是这笔款项 , 当事人至今未见到 。 在这之前不久 , 即2011年9月当事人父母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出具了 “承诺书”承诺上访事项已解决完毕 , 不再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 实际上直至2016年当事人起诉征收方要求履行安置补偿合同 , 在法官的调解下 , 征收方才在2017年交付了居住房 。 但安置补助费 , 却只补偿到了2012年5月 , 当事人认为应补偿到2017年3月实际交房时止 , 故而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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