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模拟法庭: 拆迁安置房逾期交付, 逾期过错由谁承担?( 三 )
在模拟法庭上 , “法官”首先核实了控辩双方身份 , 经过诉讼代理人发言以及诉讼代理人答辩后进入法庭调查 , “法官”通过调查相关问题 , 了解案件细节 。
随后进入法庭辩论 , 首先“法官”总结该案争议点:延期交付约定的安置房的过错应由谁承担?然后双方围绕案件案争议点展开论述 。
上诉方“代理律师”曹广律师的主要观点:双方对安置补偿合同均无异议 , 所以只需履行合同的义务 , 使合同能够得到完全履行 。 2009年被上诉人组织的选房结束 , 被上诉人给我方当事人的相关补助远大于交房需补交的差价 , 故我方当事人在履行选房义务后 , 不用我方当事人再履行合同义务 , 反而被上诉人应该履行交付的义务 , 与我方当事人是否拒绝交付没有关系 , 被上诉人也可单方面完成交付 , 通知我方当事人受领即可 , 故我方当事人不应承担损失的扩大化 。 2012年5月由被上诉人出具的信访答复“你方可随时进行远选房”的答复意见不能等同于被上诉人实际履行了安置房交付义务 , 信访答复不能作为被上诉人履行交付安置房的依据 。 2011年9月我方当事人签订的承诺书与2012年5月被上诉人出具的信访答复逻辑相悖 , 有理由相信我方当事人系在胁迫情况下签订的承诺书 , 故承诺书不能作为安置房争议已完全解决的依据 。 我方当事人现上诉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安置房为没有争议的居住房 , 非被上诉人称因我方当事人对交付的安置房用途性质有异议而未交付的安置房 , 我方当事人没有拒绝交付此套安置房 , 是因被上诉人捆绑交付 , 导致未交付未有争议的安置房应 , 故这套安置房的安置补助费应从2010年1月起算至实际交付时止 。 被上诉人称 , 已在信访调解中对我方当事人补偿了35万元 , 但我方当事人并未实际得到35万元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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