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廷模拟法庭: 拆迁安置房逾期交付, 逾期过错由谁承担?( 四 )
综上 , 被上诉人应就未有争议的安置房对我方当事人支付安置补助费 , 期限自2010年1月起计算至实际交付时即2017年3月止 。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的主要观点:在安置房交付前 , 我方当事人一直按安置协议履行安置补助费 , 后因交付的安置房用途性质产生纠纷 , 于是上诉人一并拒绝受领其他安置房 。 故安置房未能实际交付是因上诉人非分要求安置门面房导致的 , 虽然将“居住房”登记为“非居住房”我方存在一定过错 , 我方愿意承担 , 所以愿意补偿自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即我当事人与街道办签订协议书补偿上诉人35万元时止 。 另2011年9月的承诺书系上诉人父母自愿亲笔签署的 , 不存在胁迫的情况 。 2012年出具的信访答复意见也明确表示 , 500平方米的安置房 , 上诉人可以随时提出选房 , 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安置 , 但随后上诉人并未积极提出选房要求 , 也未申请复查 , 更未提起其他法律程序 , 故自2011年9月以后的扩大化损失系上诉人懈怠行使自己权利造成 , 我方当事人不承担过错责任 。 且我方当事人早在2011年10月已将35万元款项一次性转至街道办账号 , 已履行了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的安置补助费 , 故对上诉人要求支付2010年1月至2017年3月的安置补助费 , 我方当事人不能接受 。 我方坚持认为延期交付安置房非我方一方全责 , 对于损失扩大化 , 上诉人也存在过错 , 且交付的相关手续办理需双方进行 , 非一方能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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