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变永久?假的!但是有其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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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不动产登记正式生效!”近期小编的朋友圈漫天都是“房屋变永久产权”的消息 , 许多中介还以此为噱头大做广告 , 甚至也有部分买家转发 。 但是这个消息真实吗 ?

小编百度随便一搜永久产权就发现这并不简单

这个“概念”14年就玩过了啊!之后的15、16、17年也是年年“旧事重提” , 但是这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落地实施是在2015年3月1日 , 并非近日才生效 。 并且 , 不动产登记也并不等于永久产权 。 不动产权证书对房屋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 规定了“起止的日期”以及房屋取得价格 , 目的是让交易透明化、明确化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 有相关规定 , 不论是40年产权、50年产权还是70年产权 , 到期均有明确的规定 。 简言之如下:

第一 , 如果国家没有其他规划 , 业主只需续交土地出让金即可继续使用;第二 , 若有其他规划 , 需要拆迁 , 则进行补偿 。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 , 自动续期 。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 ,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 , 有约定的 , 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 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 , 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 , 应当予以批准 。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 , 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 , 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 , 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

关于不动产权证的解答: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有何不同?

一、证件名称不同换过新证件的人都知道 , 旧的房产证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 而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 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二、监制机关不同旧的房产证 , 监制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而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 监制单位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三、权证编号不同一般来说 , 旧的房产证包括两个编号 , 分别是建房注册和房屋所有权证号 。 而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则包括证书编号和不动产权编号 , 当然了 , 不动产权证也是有两个编号的 。 在此处插入一个小知识普及:每个不动产单元都具有唯一代码 。 即相当于证书记录的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 , 通过不动产单元号就可以锁定该宗不动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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