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书面答复的两大证据功效, 被征收人须重视!( 二 )

合法合规信息公开答复的外在形式

既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上述诸多作用 , 委托人理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和结果高度重视 。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四条之规定 , 政府应对政府信息公开予以答复 。 笔者认为 , 此处“答复”应采取限缩解释 , 并取“书面答复”之意 , 概因政府信息内容通常较为丰富、严谨 , 同时为了保证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可查性与严谨性 , 信息公开答复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 书面答复应当包括两项内容:(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2)被公开的政府信息 。 在实务中 , 部分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重视 , 流程存在瑕疵 , 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 , 以口头、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前往指定地点自行复印、拷贝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 而不以书面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 。 这种信息公开程序看似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 , 但实际上存在诸多问题 , 极可能使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果归于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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