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书面答复的两大证据功效, 被征收人须重视!( 五 )
因此 , 信息公开答复函可以称为是开启行政诉讼程序的“沙漏的钥匙” 。 为了保证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无论行政机关是否公开政府信息 , 都应出具信息公开答复函或告知函 , 而不能简单的以口头、电话等形式 , 使行政行为无据可循 。
(二)信息公开答复函中所载的答复信息(文中答复内容第(4)项) , 也是我们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诉讼的重要依据 。 答复信息中包含了政府信息不存在或不予公开的理由 , 若提起行政诉讼 , 则应抓住答复信息中列明的理由展开论点 , 政府部门也需要对该理由成立与否承担举证责任 。 例如:以“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公开 , 政府应举证证明其已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尽到合理检索的义务 。 若无法举证 , 便不能证明“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事实 , 政府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又如 , 以“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管理信息等”理由不予公开 , 政府也需要对该信息属于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