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书面答复的两大证据功效, 被征收人须重视!( 六 )

因此 , 信息公开答复函也可称为信息公开不作为行政诉讼的“放大镜” , 透过信息公开答复函中的答复信息 , 可以清楚的辨别政府不予答复的理由能否成立 , 方便律师进一步开展信息公开程序 , 或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 。

律师提示:书面信息公开答复须高度重视

综上所述 , 信息公开答复函是值得各位被征收人予以高度重视的官方文件 。 从形式上看 , 它虽然仅是类似“告知书”性质的函件 , 但是其一方面提升了政府信息公开流程的规范程度 , 另一方面也为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 在明律师提醒大家 , 政府口头、电话告知您亲自前往政府部门索取相关信息公开文件 , 您也应要求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函 , 来保证自己所取得文件的可诉性;若政府以各种方式与理由 , 不提供信息公开答复函 , 您应做好相关录音 , 同时记录并保存好相关录音的获取时间或电话通话记录 , 以证明您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具体时间;若政府提供了信息公开答复函 , 但并未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 , 您可以根据信息公开答复函上的内容 , 向可能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申请公开 , 或提起不作为诉讼;而对于既不提供信息公开答复函 , 也不予进行信息公开的 , 那则是证据确凿的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 , 您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保障自身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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