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房屋遭确认违法, 申请行政赔偿可是个技术活!( 三 )
1.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下 , 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 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可以在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 ,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
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行申4758号《行政裁定书》中确定的裁判原则 , “……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 , 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这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求偿途径 , 而是选择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 。 在此种情形下 , 如果法院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实际上取消了赔偿请求人在行政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 , 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 , 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 , 也不符合制定和修改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 。 因此 , 对于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 后续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 可以视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情形予以处理 。 ”可以明确求偿途径有一种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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