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情况! 棚户区改造竟这样下房屋征收决定!( 三 )
事实分析:分户下征收决定 , 就你“皮”?
接下来的问题在于 , 这么下房屋征收决定究竟存在哪些危害呢?笔者认为 ,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不容忽视:
其一 , 决定前预签的补偿协议究竟是否有法律依据 。 根据590号令的规定 ,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 。 据此 , 在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法公告的情况下 , 所谓“协议征收”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 在这类协议上签字并就此同意搬迁的被征收人的程序性权利实际上被侵犯 , 只是双方对此心照不宣而已 。 无论如何为这种“计谋”洗地 , 都无法否认590号令规定的程序步骤遭恶意破坏、瓦解的事实 。
其二 , 是否会出现“切割式拆除”房屋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以“解危排险”名义实施强拆的案件 , 而其所解之“危”正是人为地通过“切蛋糕”式的拆除房屋切割出来的 。 也就是说 , 涉案楼房本来并不是什么危险房屋 , 更不具备“解危排险”的条件 , 结果却被征收方人为地一户一户实施拆除 , 将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切成一条一条、一块一块摇摇欲坠的状态 。 此时由于楼房的结构已遭根本性破坏 , 自然一鉴定就是危房 , 解危排险通知也就粉墨登场了 。 而本案中所涉及的“协议征收后分户下征收决定”的做法 , 似乎为这种行为埋下了伏笔 , 至少是使其成为了征收方一个可能的选项 。 若此做法成风 , 广大被征收人的程序性权利将沦为一纸空谈 , 590号令也面临着被地方性规定彻底架空的危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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