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关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 , 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 我办起草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 ,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
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 , 邮编:100044 , 并在信封上注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8日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出境活动 , 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 ,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第三条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坚持事前评估和持续监督相结合、风险自评估与安全评估相结合 , 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 , 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 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二)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
(三)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四)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十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者一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五)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
第五条 数据处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数据前 , 应事先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 , 重点评估以下事项:
(一)数据出境及境外接收方处理数据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二)出境数据的数量、范围、种类、敏感程度 , 数据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
(三)数据处理者在数据转移环节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防范数据泄露、毁损等风险;
(四)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 , 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数据的安全;
(五)数据出境和再转移后泄露、毁损、篡改、滥用等的风险 , 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是否通畅等;
(六)与境外接收方订立的数据出境相关合同是否充分约定了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义务 。
第六条 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
(三)数据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拟订立的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以下统称合同);
(四)安全评估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
第七条 国家网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 确定是否受理评估并以书面通知形式反馈受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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