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如何确定?( 二 )

01

按有证房100%补偿的情形

①  1984年1月5日 , 亦即《规划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建成的房屋 , 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 , 建设用地证明 , 建房纳税记录或卫星航拍影像图等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

②  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且已完工部分与审批要求基本一致的 , 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的已完工建筑;

③  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且已完工部分与审批要求基本一致的未完工建筑;

④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02

参照有证房标准折中处理的情形

①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开始实施期间所建的无证房屋 , 按对其评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 扣除建房应交纳的有关税费后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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