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没动静就能直接拆了吗?( 二 )
刘先生认为自己不仅承受了部分财物损失 , 更为重要的是涉案拆违行为欠缺行政目的的正当性 , 系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的逼迁行为 。 刘先生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陈丽芳律师帮助其维权 。
胜诉:没“限拆”的强拆终遭确认违法
在明律师陈丽芳代理案件后进行了详细周密地情况搜集 , 发现涉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的作出时间是同一天 , 未给委托人预留任何改正的时间 , 明显违背限期改正的本意 。 且拆违过程存在大量程序违法问题 , 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拆违程序 , 剥夺了委托人的救济权利 。 陈律师遂指导委托人将镇政府诉至法院 , 请求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 , 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 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 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又不拆除的 ,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一般认为 , 这里的“需要强制拆除的” , 系指涉案建筑已被下达了强制执行决定 。 而本案中 , 镇政府仅仅下达了一个责令停止文书一个责令限期改正文书 , 显然是没有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便将委托人的两层房屋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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