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没动静就能直接拆了吗?( 三 )

最终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81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 , 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其加盖的两层房屋的行为违法 。

法律分析:停止、改正均不是处罚 , 更非“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据此 , “责令限改”本身并不是行政处罚决定 , 而只是其的一个步骤或者部分 。 根据拆违领域的实践情况 ,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才是拆除违法建筑前所必须作出的行政决定 。 而要想合法的拆违 , 必须依靠决定 , 而非“通知” , 本案中的两份名为“通知”的文书从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具备“决定”的特征 , 故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要求 。

何况 , 拆除违法建筑前还要经过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限期拆除等步骤 , 类似于本案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显然跳步严重 , 拆违行为严重程序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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