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征地拆迁中的这件事复议诉讼近百次! 补偿真的就能提升了吗?( 二 )
根据南通中院的不完全统计 , 苏某及其家人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后 , 分别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市审计局等复议机关共提起至少39次行政复议 。 在经过行政复议之后 , 三人又分别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没有发文机关标志、标题不完整、发文字号形式错误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 , 属形式违法;未注明救济途径属程序违法”等理由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东县人民法院、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至少36次 。
法院说理:诉权不得滥用
一审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对苏某案情详细了解后进行了详尽的说理 。 首先 , 原告苏某明显缺乏诉的利益 。 诉的利益是原告存在司法救济的客观需要 , 没有诉讼利益或仅仅是为了借助诉讼攻击对方当事人的不应受到保护 。 本案原告的起诉源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作为一项服务于实体权利的程序性权利 , 由于对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 , 原告在客观上并不具有此类诉讼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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