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的正当程序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 , 家住B市P区X镇Z村的夏某与Z村村委会签订《协议》 , 租赁Z村一处宗地面积为280平方米的土地 , 用于开办毛衣加工厂 , 于协议签订同时 , 夏某一次性的给付村委会十年租金 。
2012年3月20日 , 夏某接到X镇对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 , 内容为 , 夏某所办工厂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系违法建设 , 要求夏某在3月21日之前自行拆除 , 否则将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 夏某未按期拆除 , 3月22日镇政府对其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 夏某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 3月底 , 夏某向P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确认X镇的行为为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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