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的正当程序( 二 )

夏某诉称:1、被告镇政府认定夏某的工厂为违法建设的法律依据分别是2007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和2009年颁布的《b市城乡规划条例》 , 但夏某的加工厂建设行为发生在2004年 ,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 , 即使认定夏某建造房屋时没有相应证件 , 也不应该根据这两部法律进行行为认定 。 被告认定夏某的房屋建设行为为违法行为无法律依据 。 2、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 , 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处罚 , 被告不具有该项职权 。 3、2012年1月施行的《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 , 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 , 应当由行政机关及时公告 , 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 又不拆除的 ,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本案中 , 被告告知原告自行拆除后 , 只有原告既不自行拆除 , 也未在法定期间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 被告才能做出强制拆除决定 , 而被告却在2012年3月22日做出《强制拆除决定》 , 显然违背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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