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的正当程序( 三 )
2012年5月 , p区法院审结本案 , 判决确认被告x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违法 。
律师解读:
近年来 , 行政机关以拆违变相拆迁的行为经常发生 , 许多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后 , 行政机关会很快组织人员进行拆除 , 这样的行为严重的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 , 对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 该法对违章建筑的拆除也明确规定了限制性条件 , 要求行政机关“两不得”:第一 , 不告知相对人自动拆除不得强拆;第二 , 在当事人享有诉权的法定期限内亦不得强拆 。 该规定为被拆迁人设定了一道保护程序 , 使我们在一定时间里可以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建设事项提出抗辩和异议 , 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事前保障 。 同时 , 该规定也有利于行政强制放缓速度 , 待事实清楚确定后再施行 , 以减少错误的行政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权利损害 。 此外 , 该规定在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义务 , 也不行使诉权的情况下 , 兜底性的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拆除之权利 , 符合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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