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建闻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六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依法在《裁量基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可以按高一档次处罚 。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2年内再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超越资质、转包(转让业务)、违法分包、挂靠、租借资质等行为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 , 或者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行为的;
(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 , 拒不改正 , 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成立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专家委员会 , 对重大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提供咨询意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适时对本办法和《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 , 以及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
第十六条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实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 应当参照本办法和《裁量基准》制定相应基准 。
第十七条 在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 , 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建法〔2011〕6号)同时废止 。 《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建法〔2015〕37号)与本办法和《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 , 以本办法和《裁量基准》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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