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质押吗,土地使用权的售让特点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质押吗,土地使用权的售让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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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 , 我们都知道土地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 土地是国家所有的 , 我们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 , 那么对于这样来说 , 土地的使用权的拥有也需要一定的手续的 , 对此转让成为了一种方式 , 那么 , 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质押吗 , 土地使用权的售让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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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可以用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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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罗宝英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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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不能设定抵押 。 符合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 但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作为抵押财产 , 比如农村非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主要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均不得设定抵押;一些公益性建设用地 , 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 连同地上建筑物也不能设定抵押 。 此外 , 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归全民所有或者农村集体所有 , 故土地所有权不能设定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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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土地使用权作为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 具有相对独立性 , 且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的财产权利 , 以其设定抵押既可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 也可有效保护债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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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售让特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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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同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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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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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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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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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 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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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 , 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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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规定 ,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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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规定 ,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 , 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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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宝英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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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 , 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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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 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 , 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由此可见 , 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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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服从国家主权 。 国家保留对出让土地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和为公共利益征用出让土地的权力等主权范围内的全部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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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较为完整的物权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质是国家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 把国有土地以约定的面积、价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条件 , 让与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 。 由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具备了物权所包含的基本权利 , 即占有的权利 , 一般意义上使用的权利 , 收益的权利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利 , 所以它是除土地所有权之外的较为完整的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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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政府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充当出让人 。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主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工作 , 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具体落实 , 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审核与权属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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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 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能出让 , 出让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也不能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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