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强拆你房子, 强拆你家院子, 你该怎么办?( 十 )

笔者认为 , 为了实现双方共赢 , 基于行政合同的可分性 , 行政相对人可提起部分无效、部分撤销之诉 , 使补偿安置协议不合理的部分条款无效或撤销 , 让协议不至于绝对无效 , 而使自身利益重归不确定的局面 。 此外 , 也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 , 对合同进行变更 , 乃至提起合同变更之诉 , 都不失为一种合法合理的维权手段 。

综上所述 ,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 , 并不必然代表了征收补偿安置利益的确定 。 被征收人可以利用《合同法》之规定 , 从私法角度维护自身利益 , 同时用公法来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 值得一提的是 , 被征收人对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存在无效、可撤销事由 , 通常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 因此在协议签订过程中 , 被征收人应谨慎对待面前的一纸协议 , 并在遭受不公平对待的情况下 , 做好相应的取证工作 。 无论如何 , 在现代法治国家 , 一纸合同所承载的不单单是双方的合意 , 更是整个经济社会赖以平稳运行的法治精神的寄托 。 无论是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行政主体 , 还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 , 都应为自己的签字行为负责、背书 。 签约后再惦记着反悔 , “撕了重签” , 到何时都是不应被鼓励和支持的 。 自然 , 那种动辄将人摁在地上、麻袋套头逼着按手印的行径 , 也应当得到法律的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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