忌讳“凶宅”并非良俗不予支持( 二 )

  此案中 , 经庭审核实 , 时某的父母系意外事件身亡 , 在签订合同时郭某未询问关于该房屋是否涉及“凶宅”的相关事实 , 应当视为郭某对合同约定的“买方(郭某)对上述房产具体情况已充分了解” 。 现郭某无证据证实时某与中介公司恶意串通、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 故郭某认为时某存在欺诈的行为举证不足 , 该合同合法有效 , 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

  此外 , 法院认为 , 人的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 , 因意外事故、其他各种原因在家中身亡的事件也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中 。 如果以此为标准 , 就将此类房屋定性为“凶宅” , 不仅与民法的善良风俗相悖 , 也破坏了社会秩序 , 更不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发展 。 此案涉案的房屋符合使用条件 , 亦不存在自杀、他杀或凶杀因素 , 且房屋自2011年至今对外出租已近十年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 驳回此案原告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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