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征收补偿究竟按哪个算?( 四 )

在明律师需要提示大家的是 , 实践中北京、上海、江苏、天津等地的地方性规定中均沿用了《条例》和《办法》中“建筑面积”的表述 。 而一些地方城市则在其征收补偿细则中额外对用于补偿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进行了规定 , 要求安置房的这一面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 这样的规定 , 无疑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是更有保障的 。

如《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第15条第(四)项就规定 , 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 被征收人在与补偿面积相对应的档次内选择的安置房屋 , 其分摊面积大于原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 , 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计算 。 简言之 , 济南市的这一规定能够有效避免置换的安置房的公摊面积增大导致被征收人实际能够使用的面积减小这种情形的出现 。 且按照“拆一还一”基础上适度增加的补偿原则 , 被征收人也不必过于担心自己的安置房实际使用面积缩水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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