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二手房交易乱象,海口准备这样做……请你提建议( 二 )
《办法》的制定将从制度方面
\n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
\n规范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
\n保障资金安全
\n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n适用范围
海口城区取得房产证的 自然人进行二手房交易 \n《办法》规定 , 凡坐落在海口市城区(含高新区、保税区、桂林洋等)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自然人进行二手房交易时 , 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n《办法》所称二手房屋交易资金是指二手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海口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含购房贷款、预付定金、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 。
\n《办法》所称资金监管是指在二手房屋交易过程中 ,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全部房价款 , 通过指定银行监管专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行为 。 交易资金在监管期间 , 不计利息 , 不收手续费 。
\n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 等情形不纳入监管
\n法院协助执行的、拍卖的、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的二手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可自行交付房价款 , 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 。
\n监管制度
监管资金 签订电子合同 \n海口市住建局委托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 , 由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指定不少于两家商业银行设立二手房屋交易监管资金专户 , 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 , 并指定有担保资质的企业提供担保监管 。
\n海口市城区(含高新区、保税区、桂林洋等)二手房屋交易必须通过二手房屋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签订电子合同 。
\n建立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网上监管制度 , 并实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网络系统联网 。
\n网上签约
房产中介接受委托办理的 网上签订合同 \n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俗称“房产中介”)应经房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获得操作授权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二手房网上交易的 , 应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 。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二手房买卖双方委托 , 应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与委托人签订《海口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和《二手房转移登记委托书》 , 并将电子文本传送至海口市住建局信息管理系统 。
\n如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解除委托合同的 , 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变更或撤销二手房交易委托信息 。 双方当事人对二手房屋买卖协商一致后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为其提供签订《海口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网上操作服务 。
\n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 , 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 , 将合同文本、买卖双方的信息传送至海口市住建局信息管理系统 , 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
\n双方当事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 , 要求变更或解除买卖合同的 , 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 , 通过海口市住建局信息管理系统变更或撤销海口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信息 。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 在自助交易窗口办理 \n产权人和购房者自行达成二手房屋买卖交易的 , 在自助交易窗口通过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签订二手房买卖电子合同 , 并传送交易信息至海口市住建局信息管理系统 。
\n资金监管
买卖双方应在指定监管银行开户 用于划转房价款 \n二手房屋买卖双方应当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 用于划转房价款 。 以代理人名义收取房价款的 , 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
\n监管银行收取买受人缴存的房价款后 , 应出具到账凭证 , 并将电子信息传至二手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系统 。
\n买受人需办理贷款的 , 应当委托经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交易担保机构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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