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桂林!多名业主状告开发商!小区车位到底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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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汽车成为大众消费品 , “停车难”成为众多私家车主的苦恼 , 小区停车位的不足 , 也屡屡引发“停车位争夺大战” 。 小区的地下车位所有权究竟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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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多个小区也屡次爆发业主与开发商就人防车位租售问题所产生的冲突 。 在当前人防车位权属尚未有明确政策的背景下 , 开发商到底有没有权力进行处置呢?11月13日 , 桂林法院网公布了我市七星区一起由地下“人防车位”专有使用权转让合同引发的合同纠纷系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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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反悔” , 诉请法院退款
\n2013年至2015年 , 桂林市某小区的42户业主与该小区开发商就该小区的地下车位转让问题签订合同 。
\n合同约定:“业主取得小区地下停车位专有使用权 , 自交付使用之日起 , 使用权的年限与项目房屋使用权年限相一致 , 该车位不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 , 业主同意不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对车位颁发权属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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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还特别说明:“开发商建设的地下停车库为战时作人防工程使用 。 ”
\n签订合同后 , 开发商将车位交付给业主使用 。
\n业主认为 , 上述合同明确约定开发商转让给业主的是车位的使用权 , 由于涉案车位是人防车位 , 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 开发商可以对车位进行使用、收益 , 但不能进行买卖 , 因此 , 合同虽然名为使用权转让合同 , 实际上是租赁合同 。
\n我国法律规定 , 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 因此 , 涉案合同超出20年租赁期的部分无效 , 开发商应当将超过租赁期限20年的转让价款返还给业主 。
\n就这样 , 42户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 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使用权年限为租赁期20年 , 超过部分无效 , 并判令开发商返还合同无效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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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认为合同有效 , 应继续履行
\n开发商一方不同意业主的意见 , 认为:其一 , 涉案的车位专有使用权转让合同不是租赁合同 , 从合同的形式以及实质来看均不属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
\n本案所涉车位为人防车位 , 依据《物权法》、《国防法》及《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 , 开发商可以就涉案车位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理 , 所获得收益归作为投资者的开发商所有 , 因此对于涉案车位的处置方式不仅限于出租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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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 , 涉案合同并未违反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 , 因此内容合同合法有效 , 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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