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桂林!多名业主状告开发商!小区车位到底归谁?(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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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 , 合同签署至今已经履行了5、6年 , 根据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 双方应据实履行 。 更何况 , 桂林市当地对人防车位及地下车位已经形成了交易习惯 , 均以转让方式进行 。 因此 , 开发商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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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释法 , 开发商有权处分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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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 , 这次纷争的主要矛盾集中在涉案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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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人民防空设施的使用、管理、收益有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 通过多种途径 , 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 , 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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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 , 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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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本案讼争的地下停车位虽属人防工程 , 但该人防工程由开发商投资建设 , 且未计入公摊面积 , 故开发商对其依法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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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行法律对地下人防工程的具体收益形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将住宅建筑地下的人防工程作为停车位使用是通行做法 , 开发商和购房者对于地下人防车位的交易形式仍处于不断摸索的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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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合同 , 有偿转让讼争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方式 , 以此来获取收益 , 这种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因此涉案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使用权转让合同 , 不属于租赁合同 , 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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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购房者主张该合同名为转让合同 , 实为租赁合同 , 没有法律依据 , 因此购房者提出的诉讼请求 , 法院均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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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 , 法院驳回了42户业主的诉讼请求 。 目前 , 原、被告均未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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