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非法销售“笑气”被判刑 “笑气”有啥危害?( 二 )
王宁、王焕、云亚宝是林江欢的三位买家 , 而且是购货量比较大的买家 。 王宁自己就是吸食“笑气”的人 , 2017年6月 , 他从网上购买了几盒“笑气” , 吸食之后感觉头有点蒙 , 但同时也有一种愉快的感觉 。 他觉得倒卖这个东西可以赚钱 , 就开始倒卖“笑气” 。
王宁一般是通过网店整箱进货 , 少则几箱 , 多则十余箱 , 客户需求量大的时候 , 甚至一次购买过40余箱 , 而林江欢只是他诸多上家中的一个 。 为了销售“笑气” , 王宁还专门注册了网店 , 并在朋友圈打广告 , 承诺同城送货 。
王宁一般自己骑电动车送货 , 或者通过网约车司机将“笑气”送到客户手中 。 他交代 , 他知道购买者买“笑气”是用于吸食的 , 但为获利还是持续出售 , 并坚持每天在朋友圈打广告 。
据查 , 向王宁购买“笑气”的买家中还有一名未成年人 , 购买价款达到2万余元 。 案发后 , 该买家表示 , 自己并不知道“笑气”是危险物品 , 是在朋友的推荐下开始吸食 , 吸食过后不仅头晕 , 还浑身发麻 。
王焕与王宁的情况大致相同 。 接触“笑气”以后 , 觉得可以通过倒卖赚钱 , 虽然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资质 , 也从没想过申请相关资质 , 但还是通过朋友圈大肆销售“笑气” 。
云亚宝是南京某酒吧的一名工作人员 。 在工作中 , 他看到有些客人吸食“笑气” , 知道这个东西可以麻痹神经 , 达到兴奋的效果 。 有时候 , 一些熟悉的客人在网上买了“笑气”后 , 会图方便 , 直接寄给云亚宝 。 一来二去 , 云亚宝搞清楚了其中的门道 , 他开始尝试在网络交易平台买“笑气”转卖给酒吧里吸食的客人 , 从中赚差价 。
云亚宝利用了自己在酒吧做销售这一便利条件 , 除了卖给相熟的客人 , 也卖给一些主动咨询的客人、朋友介绍的买家 。 别的酒吧如果客人需要 , 他也会在收钱后将“笑气”送到客人手中 。
坚持多方取证 依法认定主观故意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 , 检察官仔细审查了林江欢等四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 发现四人虽然日常对所售物品的称呼不同 , 有称呼“笑气”“气弹”“MOSA”的 , 也有称呼“奶油气弹”“奶油发泡”的 , 但四人均承认这实际上就是一氧化二氮 , 在案的其他证据也能够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互印证 。
林江欢提出 , 自己以为他人购买“笑气”是用于制作蛋糕发泡的 。 但向其购买“笑气”的买家证言证实 , 一般咖啡店和蛋糕店发泡根本不需要购买这么多“笑气” , 也不会一天多次购买 , 林江欢应当知道买家购买是用于吸食 。
根据上述证据 , 能够证实四人具备非法经营“笑气”的“主观故意” 。 为了将案件办得更扎实 , 检察官还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林江欢与上海某公司销售人员的网上洽谈记录 , 发现销售人员一开始就明确告知林江欢 , 销售“笑气”需要相应资质 , 并要求其提供资质证明 , 只是林江欢一直没提供 。 同时发现 , 在双方后期签订的销售协议和经销商合同也对此有过相应约定 。
保护合法权益 准确认定涉案金额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 承办检察官再次对全案事实进行了审查 , 并重点对涉案金额认定这一事关量刑关键的情况进行了细致审查 。
在林江欢等人出售“笑气”的犯罪事实中 , 大部分是在线上销售线上收钱 , 小部分是通过线下销售收取现金 。 林江欢提出 , 有些金额是刷单造成的 , 不是销售“笑气”的金额 , 应当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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