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继母享有探望权 , 因为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 继父或继母便对继子女同样具有包括探望权在内的权利 。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 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

文章插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 离婚后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 应当恢复探望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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