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七天冷静期”正式入法( 二 )
由于经营者原因导致消费者退款的 , 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款余额 。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 , 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回预收款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并责令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
经营者不得泄露消费者信息
《条例》提出 ,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提供查询 。 经营者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预付卡无法兑付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 , 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 并在经营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
此外 ,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
文/本报采访人员李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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