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肉夹馍”注册人无权收取加盟费( 二 )
潼关肉夹馍协会致歉
立即停止维权行为
26日下午 , 北青报采访人员从潼关当地相关部门获悉 , 该协会发布致歉信承诺: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维权行为;对前期维权的相关事宜 , 将会积极妥善处理;协会将一如既往地为全国各地潼关肉夹馍经营者 , 从操作流程、工艺技术、质量特色等各个方面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 。
北青报采访人员11月26日了解到 , 部分因在招牌上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而被告上法庭的小吃店表示 , 原告“老潼关肉夹馍协会”已经撤诉 。
有消息称 , 部分河南小吃店主表示 , “老潼关肉夹馍协会”已经撤诉 , “商丘一共有6家 , 我们11月2日同天开庭 , 现在法官说全部撤诉 。 ”
看到潼关肉夹馍的致歉信后 , 于先生称 , 希望潼关肉夹馍协会能撤诉 , 但他目前未接到法院或原告律师的相关通知 。 “再等等看 , 另外 , 我们也很关心 , 协会停止维权后 , 那‘潼关肉夹馍’这个招牌还让不让用?”
山东威海的毕先生开的两家肉夹馍店也都被起诉了 , 而且两家店的案子一审均已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1.2万元 。 他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之后 , 二审前不久判决下来 , 仍是维持原判 。 毕先生告诉北青报采访人员 , 他打算去法院询问 , “也看看原告那边有没有个具体的处理章程出来” 。文/本报采访人员戴幼卿张鑫见习采访人员黄安琪
统筹/蒋朔余美英
<版权声明>本文著作权归北京青年报独家所有 , 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 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 , 不得转载 。
解读
集体商标不归组织或某个人所有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亮指出 , 虽然“潼关肉夹馍协会”有权注册集体商标 , 但并不意味着其他商家不能使用“潼关肉夹馍”这几个字 , 《商标法》对于这类商标的使用有两个例外规定:一是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 ,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二是他人存在在先使用的 ,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
他解释称 ,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用于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 证明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 , 具有打造地方特色品牌的功能 。 根据《“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集体商标使用规则》中明确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可知 , 商户只要想合法使用 , 只要符合相应条件 , 都可以以较低的价格申请使用“潼关肉夹馍”地理标识集体商标 。
常亮表示 , 若北京烤鸭、天津煎饼果子等被注册为集体商标 , 也并不意味着使用上述名号的商家就构成侵权 。 一则 , 北京烤鸭、天津煎饼果子等地方特色美食都是历史形成 , 并非今日新创 , 也因此 , 无论从情感层面还是法律角度 , 不能将其认定为某一个组织或者某一个人所有 , 而应将其归属地域集体所有 , 所以不能因为某一个商家使用了这些称号就认定构成侵权;二则 , 如若商家在使用上述称号时 , 该商标尚未注册 , 那该商家属于善意使用 , 也不构成侵权 。 因此 , 如商家使用北京烤鸭、天津煎饼果子等地方美食称号 , 是否侵害商标权需要综合来考虑 。
【“潼关肉夹馍”注册人无权收取加盟费】文/本报采访人员宋霞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