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孕妇被调岗降薪,可以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提起劳动仲裁,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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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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