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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36.【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在双务合同中 , 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 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 , 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 , 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 , 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 , 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 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 , 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 , 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例如 , 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 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 , 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 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 , 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 , 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 , 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 , 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 , 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 , 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 ,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 , 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当然 , 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 , 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 , 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 , 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 , 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
权威观点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来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理解与适用}
一、课予法院释明义务的原因
在双务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中 , 如买受人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转让人返还购房款 , 而转让人主张合同有效时 , 一旦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支持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 则在转让人并未反诉请求买受人房屋的情况下 , 其结 果是买受人既拿回了购房款 , 又可以继续占有房屋 。转让人要想取回房屋 , 必须要提起新的请求返还房屋的诉讼 , 在买受人将房屋转售他人的情况下 , 还会因产权归属问题产生更多的纠纷 。其结果是 , 从程序看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浪费了司法资源 , 从实体看也不符合双务合同相互返还的法理 , 造成当事人间的利益失衡 。因为双务合同中 , 当事人互负对待给忖义务 。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 , 相互返还的义务仍然掏成对待给忖 , 原则上应当同时履行 , 一方未向对方返还的 , 原则上无权请求对方返还 。还有一种情形是 , 一方仅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或者无效 , 未提出相应的给付请求 , 如果人民法院不行使释明权 , 则在确认合同效力后 , 仍须就合同无效或者有效的法律后果提起新的诉讼 , 同样会浪费司法资源 。为避免浪费诉讼资源 , 并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 有必要课予人民法院释明义务 。
二、针对原告的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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