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如下情形,不会取消监视居住: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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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
(四)干扰证人作证;
(五)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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