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 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 , 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 维护管理 , 导致该房屋升值 , 那么 , 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 , 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
第二 , 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 , 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 , 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 , 那么 , 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 , 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
第三 , 如果婚前所买房屋在婚后有共同还贷的 , 夫妻一方对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份额应该享有补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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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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