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二 )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财会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通过实行保底价或定价收购农产品的合作社,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将可分配盈余全部投入本社生产经营发展的合作社,视为实行盈余返还 。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但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财产、资产等需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扶贫资金管理、扶贫资产管理等规定进行管理 。
(四)经济实力和产业基础较强
1.从事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种植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数量3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 。
2.从事一般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数量5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 。
3.从事养殖业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数量2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 。
4.从事特色农林种养、社会化服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工艺及制品等其他产业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数量15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 。
5.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累计注册成员数100人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 。
6.贫困地区扶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和脱贫攻坚造林合作社,评定条件统一放宽为注册成员2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 。
(五)服务成效明显
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
(六)产品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 。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和套取财政资金行为,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
第六条 申报自治区级示范社原则上优先推荐已评定为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 。申报国家级示范社原则上优先推荐已评定为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 。
第七条 申报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出资经营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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