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社会意见的函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全区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完善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功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和集体收入,助力乡村振兴,我厅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初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月15日前反馈至我厅 。
联系电话:0771-2182990,邮箱:348480978@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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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1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全区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完善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功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农民和集体收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7〕72号)以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在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服务乡村,公益为主 。全区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公益性为主的服务机构(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不以盈利为目的 。
(二)坚持强化责任,政策支持 。落实属地建设属地管理责任,全区各级政府应在政策、财政等方面加强对本级和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运营的支持,确保其规范运行并开展常态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业务 。
(三)坚持自愿平等,公开规范 。做到流转交易依法自愿、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操作简便,实行规范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加强运行监管 。
(四)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从本地实际出发,整合现有的农、林、水等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建立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形成交易流程、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制度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 。
第五条 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要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清晰;
(二)交易双方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环保、规划等政策规定 。
第二章 组织架构、交易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构成 。设立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建设主体,适时发起设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建设,安排资金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营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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