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三 )


第八条 申报及推荐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扶贫、税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确定本县(市、区)推荐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 。
(三)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场监管、林业、供销社、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扶贫、税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确定推荐名单,向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推荐 。
第三章 评 定
第九条 自治区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 。
第十条 全区联席会议对各地推荐的自治区级示范社进行复核 。
评定程序:
(一)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农业农村、林业、供销社、市场监管、税务等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市推荐的示范社申报名单、材料和推荐意见分别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
(二)全区联席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意见报告,联合评定自治区级示范社 。
(三)全区联席会议评审确定示范社名单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所属市、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全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名单 。
(五)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自治区级示范社名单,建立自治区级示范社名录 。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一条 建立自治区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自治区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
第十二条 全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自治区级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自治区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
具体程序:
(一)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
(二)自治区级示范社将监测材料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三)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自治区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 。核查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汇总,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本市的自治区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
(四)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各市监测结果进行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并提交全区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审定 。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自治区级示范社,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确认并公布 。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自治区级示范社资格,从自治区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示范社及申报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自治区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市场监管、供销、扶贫、地方金融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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