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统一的联邦法律
从国内法律而言 , 美国大约有半数的州对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有相关立法 , 但没有统一的联邦法律 。 虽然各州法律通常会参考禁止出口有害电子垃圾的标准和国际协议 , 但美国联邦法律才能对贸易作出规定 , 各州缺乏管辖权 , 无力对回收商下达出口禁令 。
非营利组织产品管理研究会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斯科特·卡塞尔告诉《环球》杂志采访人员 , 目前大约26个州有电子垃圾的回收法律 , 其中24个州都是生产者延伸责任法律 , 要求产品制造商支付电子产品收集、回收的费用 , 管理回收过程 。 而2003年最早通过电子垃圾回收法律的加利福尼亚州 , 实行的是消费者支付模式 , 即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向零售商支付额外费用 , 用于存入全州的回收基金 。
24个州的生产者延伸责任法律也各不相同 。 卡塞尔指出 , 各州的法律在覆盖产品的范围、材料从何处收集、具体执行方式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异 。 从实施效果看 , 有些州做得更好一些 。 例如 , 缅因州在电子产品收集的便利度上表现较好 , 而新泽西州在执行标准上表现较好 。
对于美国目前比较普遍的生产者延伸责任法律 , 帕克特表示 , 其初衷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激励制造商设计更环保的产品 , 从而降低他们需要支付的回收开支 。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
帕克特认为 , 制造商并不会因为生产寿命短、无法回收、含有有害物质的产品而受到任何惩罚 , 因此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考虑产品报废时的设计 。 还有专家认为 , 由于生产者延伸责任法律通常将电子垃圾处理的责任分配给一整类制造商 , 而不是单个公司 , 所有生产者都要为自己和彼此报废的产品负责 , 如此一来任何一个生产者改变设计、降低回收再利用成本的动机就不高了 。
但卡塞尔认为 , 总体而言生产者延伸责任法律还是希望给产业一些保护环境的经济动因 , 从更长远的时间周期来看 , 可能会一定程度上促使制造商改良设计 。
另外 , 美国还有促使制造商设计出更环保产品的业界标准 , 但它并非法律 , 而是主要靠自愿执行的采购项目 。
既然各州立法弊病重重 , 为何没有统一的联邦法律呢?
卡塞尔告诉采访人员 , 在2000年他创立非营利组织产品管理研究会时 , 电子产品正是新兴的垃圾品类 , 当时美国的废品管理官员们对此十分关注 。 那时 , 他的机构和其他的一些非营利机构曾共同努力 , 在产业和政府之间斡旋 , 力图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电子垃圾回收模式 。 然而 , 由于电子产品制造商的利益严重分化 , 无法达成统一立场 , 推动实现联邦层面立法的努力失败了 。
随后 , 一些州便相继推动了本州立法 , 而在一些州 , 倾向于保守派的政府不愿对制造商施压 , 同时垃圾填埋处理的成本很低 , 因而立法进程推动缓慢 。 整体而言 , 多名专家都认为 , 美国在电子垃圾立法层面落后于欧洲、日本等地 。
帕克特也对多年前的失败记忆犹新 。 他告诉采访人员 , 那可能是电子垃圾联邦立法“最后的机会” 。 反观今日 , 华盛顿的政治环境更加复杂 , 国会也越来越“无可救药” 。 另外 , 他认为拜登政府更加关注气候变化 , 对塑料垃圾更在意 , 电子垃圾眼下已经不再是热点 。
回收操作优化
不过 , 随着州层面的相关立法进展 , 近年来美国在回收电子垃圾的具体操作上也取得了一定进步 。
非营利组织全国电子产品回收中心执行总监杰森·林内尔告诉《环球》杂志采访人员 , 在过去十几年间 , 美国处理电子垃圾的流程有所改善 , 各州收集电子垃圾的项目得到拓展 , 回收商使用的设备更大型、更高级 , 还有一些非政府组织制定的电子垃圾回收标准得到了较好遵循 , 让回收商的操作更规范、更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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