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对号入座拟写入民法典 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 五 )
草案二审稿将上述条款中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修改为“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
“助残”列入不可撤销赠与
草案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 不适用前款规定 。 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 , 为了体现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 , 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助残捐赠问题 , 有必要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
草案二审稿在上述条款中增加了“助残”情形 。 此外还明确 ,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 , 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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