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61万元罚单暴露汽车行业垄断顽疾( 二 )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毅直言:“雷克萨斯与经销商处于雷克萨斯汽车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 , 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 经销商为雷克萨斯交易的相对人 。 因此雷克萨斯对经销商限价的行为 , 显然已经违法 。 ”
他指出 , 雷克萨斯统一经销商网络报价、限定经销商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行为 , 属于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 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
在金毅看来 , 雷克萨斯的限价行为是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列举禁止的 。 这种情况下的知法犯法 , 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 “雷克萨斯的限价行为对于市场公平竞争、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明确的损害 。 除非雷克萨斯提出‘豁免’的理由 , 否则就不需要进行合理性分析 , 执法机构直接就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 ”
事实上 , 雷克萨斯“限价”“加价”购车的情况并不仅发生在江苏省内 。 在中国市场 , 雷克萨斯“加价购车”已经不是什么秘密 。 在汽车之家、易车、爱卡等汽车论坛 , 关于雷克萨斯车型加价一事 , 网友们咨询和提问的帖子比比皆是 。
“不可否认 , 作为当前二线豪华品牌的领军企业 , 雷克萨斯的车型比较受中国消费者的欢迎 , 但是利用人们的喜爱 , 大肆做价格文章 , 这显然与雷克萨斯宣传的匠心精神背道而驰 。 ”独立汽车产业评论员夏树说 , “这种得寸进尺的行为 , 显然不值得任何同情 , 反而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处 。 ”
同类案件多发 如何才能识破“垄断”的伪装
回顾中国汽车行业的发展历史 , 就会发现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 , 中国市场出现并被处理的汽车行业垄断案件多达几十起 。 汽车企业和经销商垄断行为的频发 , 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 还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 。 那么如何才能识破“垄断”的伪装 , 发掘查处其违法的本质呢?
“垄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 , 即达成纵向垄断协议、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金毅解释说 , “以雷克萨斯价格垄断这件事为例 , 由于雷克萨斯和其经销商分别处在销售流程的上下游 , 因此雷克萨斯要求经销商限价的行为 , 属于达成纵向垄断协议 。 ”
除了达成纵向垄断协议外 , 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垄断案件也多次在汽车行业发生 。 “2014年 , 湖北武汉的四家宝马4S店 , 将本属于售前执行、免费的PDI检测 , 协商变为向消费者收取统一费用的‘PDI检测费’ 。 像这种经销商彼此之间达成的垄断 , 就属于横向垄断协议的一个表现 。 ”金毅说 。
而利用某些特定产品的不可替代性 , 限制市场交易或者高价交易的行为 , 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 。 金毅解释说:“比如某汽车企业规定 , 在维修换件时 , 消费者只能更换其原厂的配件 , 否则将不予以保修 。 这样的行为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范畴 。 ”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济民表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另一个表现形式 , 则是企业限制市场购买其新技术、新设备 , 或者利用自身产品的唯一性 , 将产品以高于市场价多倍的价格出售 。 ”
事实上 , 汽车行业的垄断案件在世界范围内也曾多次出现 。 “垄断是各国都出现过的违法行为 。 只不过在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 , 垄断行为表现的形式可能更加隐蔽 , 不像中国市场上这些企业一样‘赤裸裸’ 。 因此无论是监察机构还是广大消费者 , 都应该学会甄别这些垄断行为的伪装 , 及时进行监察和举报 。 ”金毅提醒说 。
有明令禁止仍“顶风作案” 处罚力度小或是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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