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 征收维权阻止施工被判处“破坏生产经营罪”!
导读:在征收过程中 , 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 , 征收方一直未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 属于合同违约行为 。 在这种情况下 , 被征收人有时会采取阻止强拆或者阻止建设单位进场施工等行为 , 这样的自救行为看似合理 , 实则属于不理智的方式 。 在现实生活中 , 如果被征收人采取阻止施工等行为 , 很可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 那么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 , 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应对 , 以避免落入刑事责任陷阱之中呢?
【征收建设未补偿 , 阻工维权遭刑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征收应当本着先补偿 , 后搬迁的基本原则 。 该条文规定的补偿有两种含义: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 , 双方按协议履行相关的给付义务;二、未达成补偿协议 , 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 货币补偿已经专户存储 , 产权调换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已经明确 。 但在实践中 , 征收方常常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理解为“已补偿” , 进而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 如此理解 , 必然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 河南省濮阳市某村的孙先生便遇到了类似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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