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 征收维权阻止施工被判处“破坏生产经营罪”!( 三 )
【罪与非罪有争议 , 依法维权获轻判!】
实践中 , 有很多与本案类似的情况 , 被征收人最终被判处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 甚至更重的刑罚 。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孟登高律师接受了孙先生的委托 , 在法庭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 , 阻工行为是由于自身的安置补偿款及安置房未落实引起的 , 该案属事出有因;其次 , 《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损失与实际情况不符;最后 , 从行为特征、危害后果等角度综合分析 , 孙先生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行为 。
从罪刑法定的角度来考虑 , 孙先生的直接目的并非给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 且没有采取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程度相当的违法行为 。 在明律师认为孙先生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 需要注意的是 ,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 , 在客观上的行为模式上有高度的相似性 , 但是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及处罚种类是截然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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