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解除一般的时间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几种( 三 )


(2)特殊账户的冻结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对以下特殊账户或特殊资金采取冻结措施:涉民生保障性质账户或资金,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企业职工建房集资款、企业自列职工住房基金等;涉党政军性质账户或资金,如工会经费、党费以及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等;专用账户或资金,如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封闭贷款结算专户资金等 。涉及被保全人基本生活需要的账户或资金,应采取审慎冻结的原则,避免影响其基本生活 。
② 不动产
(1)不动产价值的确定
对于不动产价值的审查,执行法院主要考量该不动产的具体位置、面积、相关税费、户型结构等因素,同时参照类似地段、类似面积的其他同一类型不动产近期交易价格进行确定 。
(2)不动产的查封
保全对象为土地时,执行法院首先要求申请保全人确定地上是否有建筑物或在建工程 。若该土地仅为空地,执行法院向土地所属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裁定,要求协助查封土地使用权 。若该土地上存在无证建筑物或在建工程,根据房地一体原则,执行法院一并查封地上建筑物(包括竣工工程和在建无证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 。
查封被保全人名下房屋的,查封手续同上 。对于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保全标的额且可以分割查封的,应当分割查封,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明确所查封的具体部位 。除房屋与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被保全人、第三人情形外,房屋查封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
③ 动产
(1)动产价值的确定
对于车辆、船舶等特殊动产的价值,执行法院需综合类型品牌、使用年限、牌照价值、市场交易价格等加以确定 。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权利转移,是否实际控制该动产不作为估值考量的因素 。
(2)动产的查封与扣押
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动产的,应当提供该动产的权属证明、实际控制人、占有使用情况及具体位置 。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地方法院受理该类财产保全申请的,一般可自行办理保全手续,但对于《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海船等,可以委托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保全 。
第一,保全对象为已经办理登记的机动车的,执行法院应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查封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保全人能够提供车辆具体所在地的,应对车辆予以扣押并张贴封条或公告,由法院直接保管或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期间禁止使用 。执行法院应及时向申请保全人释明,车辆保管所产生的费用作为实际支出费用,将在执行中优先支付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车辆,经被保全人申请,扣押期间准许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
第二,保全对象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执行法院应制作清单载明品名、型号、数量等,并在相关动产上张贴封条或公告 。
第三,保全对象为其他未办理登记的动产的,应由申请保全人提供权属证明 。若被保全人承认动产归其所有或动产虽保管于第三人处但第三人认可归被保全人所有的,执行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
至于查封动产是否必须扣押,执行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标的、允许使用是否导致动产价值贬损以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保护予以确定 。若动产价值明显高于案件标的,继续使用不影响财产变现的,执行法院应当采取“活封”方式;若继续使用将导致动产价值贬损,执行法院需考量动产价值贬损后能否覆盖保全标的额以及对被保全人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扣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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