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保全对象为一般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流程同有限责任公司 。因公司性质的特殊性,为避免冻结效力产生争议,除需向目标公司送达协助冻结法律文书外,执行法院还需与公司董秘或股东名册管理负责人谈话并记录在案 。通过谈话确认被保全人的持股份额、是否存在质押、有无其他法院的在先冻结等情况,并明确告知禁止公司在法院冻结期间办理股权变更等事项 。部分公司实行股权托管的,执行法院需同时向托管中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
其三,保全对象为新三板公司股份的,由于该类公司的股份由中登公司集中登记,执行法院需向中登公司北京分公司送达法律文书要求协助冻结 。其四,冻结其他企业、组织股权或投资份额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冻结程序参照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
(3)冻结的效力
若多家法院对被保全人持有的同一股权采取冻结措施,并先后向目标公司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协助冻结法律文书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股权冻结自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 。多个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顺位,亦适用公示在先的为生效冻结、其余均为轮候冻结的确定规则 。
如案例四中,J法院、K法院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顺位产生争议时,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K法院的冻结为生效冻结,向目标公司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的J法院的冻结为轮候冻结 。
值得注意的是,因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初始投资信息属于法定登记范围,登记机关对非发起人股东变更情况的公示不作强制要求,由此易产生股东实际持股数与公示份额不一致的情况,故股东实际持股数应以目标公司记载为准 。对于股东减持股份而造成实际持股与对外公示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法院应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目标公司、股权托管中心送达冻结法律文书,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目前实际持有的份额;对于股东因增持而造成实际持股与对外公示不一致的情况,执行法院应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目标公司、股权托管中心送达冻结法律文书,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持有的全部股份,避免发生未经备案的增持部分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的情况 。
⑥ 债权
(1)保全范围
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债权的,被保全的债权金额不得超过被保全人所享有的债权总额 。被保全人与他人共同享有债权的,执行法院仅能就被保全人所享有的债权采取冻结措施 。
(2)债权的冻结
冻结被保全人享有的债权时,执行法院应当向次债务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冻结裁定 。债权的到期与否不影响执行法院采取冻结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1条规定,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保全人履行 。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9条规定,启动到期债权的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被保全人名下所有可供保全的财产价值总额低于保全标的额或者其名下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保全物;被保全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期限已届满;申请保全人提出对到期债权的保全申请 。
执行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否认的债权采取实际保全措施,但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次债务人又予以否认的,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若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且在其他法院进入执行阶段,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还需同时向他案执行法院送达冻结法律文书,以冻结执行案件中的案款 。次债务人对到期债务的保全有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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