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解除一般的时间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几种( 七 )


② 超标的保全的例外
一是查封不可分割物不构成超标的保全 。对于登记于同一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过保全标的额时,因实践中分割登记难度较大,若无法分割查封且被保全人名下无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替代物,此时整体查封不属于超标的保全 。
二是轮候保全的不构成超标的保全 。因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不产生正式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故轮候保全的财产不计入实际保全金额,不受财产本身价值影响 。
三是保全存在他人优先受偿权的财产不构成超标的保全 。其他债权人对被保全财产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为保障申请保全人在执行阶段就被保全财产变价款足额清偿,计算保全标的额时应扣除相应优先受偿金额 。
③ 衡平保护被保全人利益
保全过程中执行法院应注意申请保全人权利实现和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衡平保护,对被保全人名下的财产灵活采取查控措施 。对于能“活封”的财产不进行“死封”,有效释放被保全财产的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减少对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查封在建工程的,原则上应当允许被保全人继续建设;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经申请应当准许将冻结措施变更为可售性冻结,使得被保全财产在执行阶段实现变现价值最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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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产保全解除一般的时间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几种】本文仅讨论民事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刑事、行政案件的财产保全,因启动主体或保全对象有所不同,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保全案件结案后,申请保全人就新的财产线索再次申请保全的,执行法院应根据保全裁定重新立案,立案完成后区分财产种类采取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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