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简述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三 )


最后是消灭的从属性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主债不存在了 , 担保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 , 因此 , 担保物权消灭必然从属于主债权 。
第三 , 物上代位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 ,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 , 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从物上代位性的字面意思看 , 就是有其他东西替代了担保物 。那到底为什么其他东西会替代担保物 , 为什么要替代呢?现实世界是复杂多变的 , 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临 , 谁也不好说 。担保物也是这样的 , 设立担保物权时好好的 , 过两天担保物权被征收了、发生事故灭失了 , 很正常 。但是 , 不能因为担保物不存在了 , 就让债权人受损失 , 让债权人处在没有安全感的境地 。既然担保物具有价值性 , 那当然 , 有价值的东西会有同等价值替代它 。比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就是担保物的代位物 , 担保物消失后 , 就把担保物权转嫁到他的代位物上 , 继续就代位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等特点 , 不仅适用于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 也适用于具有担保功能的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保留所有钱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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