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原则适用年龄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关系( 八 )


79.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80.民用核设施、核材料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81.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82.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
83.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84.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85.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第一分句:“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
86.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说明:从责任承担角度讲,本条是关于管理人符合相应构成要件时承担责任的规定,类似于过错推定责任的表述 。但从另一角度讲,本条实际上是关于高度危险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是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有关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补充,并未改变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规则 。)
87.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88.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
89.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90.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四、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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