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 , 且未享受投资经营收益的 。
46、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 该债务性质应如何认定?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 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该借款或担保债务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公司债务 , 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如果债务人在借款或担保时收取了经济利益用于家庭生活 , 或者借款与担保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 , 或者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有直接关系 , 则该借款或担保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作为夫妻公司、家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 该借款或担保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 , 该借款或担保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47、因夫妻一方侵权及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如何认定?
判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 关键在于审查家庭是否分享了利益 。如果家庭通过债务人的活动从中受益 , 例如在从事家庭运营等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 , 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 ,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活动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家庭也未从中受益的 , 应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
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 应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
48、夫妻共同债务能否在执行阶段予以认定?执行阶段能否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债务人配偶提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应如何处理?
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应由审判程序解决 , 执行程序主要是运用法律强制手段解决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审判程序已经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 。在执行程序中 , 原则上不应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认定 。因此 , 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通过审判程序认定 , 不能在执行阶段予以认定 。
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 , 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 。生效裁判仅载明夫妻一方个人为债务人的 , 执行阶段不宜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
如果债务人配偶以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 , 系主张对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 , 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 ,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如果债务人配偶未参加诉讼 , 生效裁判确认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 债务人配偶以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 , 因该异议与生效裁判直接关联 , 债务人配偶只能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债务人配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 应当不予受理 , 已经受理的 , 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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