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 该出资可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
(5)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 , 该出资可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 ,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共同共有 。
36、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 , 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 其性质应如何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 其适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情形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 , 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 , 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 该出资可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 离婚时该不动产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另一种观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 其适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情形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 , 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 , 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 对父母出资部分应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具体分割诉争不动产时 , 可对出资方子女予以适当多分 。
37、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 , 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 , 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 , 应如何处理?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 , 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 , 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 , 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 , 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 , 应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 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
38、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仅适用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 该方处分”的情形 , 买受人在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下 , 其权利取得的请求 , 应予支持 。
对“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一方处分”以及“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 夫妻另一方处分”的情形 , 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 在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 即使没有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 其权利取得的请求亦应予以支持 。
对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 通常可以从当事人先前行为是否足以造成确信(在场未表示反对)、是否从公开场所取得(通过中介)、手续是否齐备(本人在场、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
39、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夫妻公司)的股权应如何处理?股权价值应如何确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 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特点 , 离婚时对于此类股权的处理 , 既要从有利于解决夫妻纠纷的原则出发 , 又要最大限度地做好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 , 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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